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岗位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合同签篇一
乙方(单位):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本协议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在协议期内,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以乙方的使用期限为准。
(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终止、解除劳务关系的,派遣人员与甲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自行终止、解除。
第一条根据乙方要求,乙方所需劳务派遣人员实行自行招聘和委托甲方代招聘两种招聘方式,委托甲方定岗招聘的劳务派遣人员,须严格按乙方招聘的要求给予推荐。
第二条甲、乙双方间的权利、义务须严格按劳动法规及商定协议执行。
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乙方的劳动纪律,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非定岗招聘的人员应服从乙方的工作岗位安排。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乙方的要求,及时提供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人员。
2、按照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及时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录用备案、合同签订和鉴证等各项用工手续。
3、为劳务派遣人员代缴纳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金及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并负责办理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社会保险的缴纳、申报、申领或关系转移等相关手续,乙方予以配合。
4、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协助乙方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厂纪、厂规培训,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
5、对乙方依法解除、终止派遣人员劳务关系的,应及时为其办理劳动关系中止和社会保险中止等事宜。
6、甲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由甲乙双方保存。
7、甲方配合乙方处理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因用工关系所产生的纠纷。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建立劳务派遣关系前,应向甲方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及复印件。
2、负责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的工作环境,保证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在人身安全及人体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从事工作。
3、乙方根据《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劳动合同》中约定规定,留用或解除、终止劳务关系的派遣人员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和个人。
4、乙方协助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因乙方不能及时按甲方要求办理劳动事务代理,所导致甲方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拖欠、社会保险迟缴、中断等,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单位)
年月日
岗位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合同签篇二
乙方: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劳动期限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 甲方同意根据乙方工作需要,派遣人员_____名担任__________工作。
第三条 甲方所派遣人员应遵守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管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乙方负责对甲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教育。
第五条 乙方承担甲方派遣人员(本市外)入店车费,负责工作期间住宿。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乙方每月______日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甲方所派遣人员工资月____________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变更合同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乙方同意付甲方准备金(月总工资的20%)______元,准备金由乙方提供派遣计划的同时交付,准备金计入首月工资内。
第九条 甲方所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乙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条 双方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满30日内可向对方续订合同。
六、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七、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
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岗位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合同签篇三
劳务派遣业务是一种新的使用劳动力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获得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专题针对劳务派遣组织主体资格的确认,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结合相关法规和案例做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
1. 劳务派遣 是由具有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专业劳务服务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组织社会劳动力从事各种合法劳动,并帮助其获得劳务报酬和基本社会保障。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
2. 劳务派遣企业 是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多样形式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专门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新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三、案例分析
【案例】杨先生由于不满公司在劳务派遣中的超强度、超长时间劳动,将劳务派遣方也就是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诉诸法庭。杨先生原本是北京市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该公司在20xx年后出现了大量的富余人员。20xx年5月底,杨先生被派遣到北京市某电器连锁公司工作。原公司仍保留着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继续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为期两年多的劳务派遣过程中,杨先生的工作并不顺利。该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先后与该公司发生了多次争议,但劳动环境没有丝毫改观。在这种情况下,杨先生申请原公司解决接收公司的这些违法行为,甚至提出回到原公司工作。对于连锁公司的违法行为,原公司并没有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20xx年8月,杨先生不xx遣接收公司上班,原公司又不予另行安排。僵持之下原公司做出除名的决定。
【评析】据查,原公司根本没有劳务派遣资格。在劳务输出过程中,员工都没有与原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北京20xx年就将劳务派遣机构的资格与申请过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方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申请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而为了保护劳动者,对于三方的权、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员工和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等。本案中,原企业在没有派遣资格的情况下派遣员工,并且没有签订派遣协议,是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法,必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案例2 派遣单位双方各应对员工承担什么义务?
【案例】20xx年2月,明子经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w的推荐,到某美国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担任部门主管,与w公司签订了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明子每月工资5000元,由代表处按月支付。如代表处通知w公司解聘明子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同时明子又与代表处签订了期限相同的工作合同,约定每月税前工资2万元。
法支付考核奖16700元时,遭到了代表处的拒绝。20xx年12月底明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w公司支付季度考核奖金。w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代表处也按约履行了合同,明子再要求w公司支付该奖金没有依据。
【评析】 派遣单位、受遣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是标准的劳动关系,而受遣单位与员工之间上海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特殊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对员工承担的义务中,有三个方面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其他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双方来约定,比如工资报酬、保密义务。
至于考核奖,员工与派遣公司没有约定,而代表处有个考核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代表处所有员工,如果按该办法规定明子应该得到,那代表处不发是不对的。就考核奖发生争议的,员工应该向代表处要。双方发生争议的也是按劳动争议处理,先去申请仲裁。最后,派遣公司与员工约定如果代表处辞退员工了,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也终止,该条款是不合法的,否则可能导致受遣单位和派遣公司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只是该案例中员工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案例3 员工应对哪个单位承担相应义务?
【评析】专家认为:甲应向a公司履行服务期的义务,因为他是与a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但具体如何履行时并不一定非到a公司去上班,而应该到b公司去上班,因为他的岗位已经约定在b公司。他现在不去b公司就是擅离工作岗位,是旷工的行为。a、b两公司应该与甲进行沟通,协商不成的,应该这样处理:a和b根据双方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b公司向a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因为约定的员工不来了当然会给b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而a公司可以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要求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比如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了b公司5万元,a公司有权就此向甲进行追偿。
案例4 派遣工、正式工的工资应该不同吗?
【案例】王女士被自己所在劳务公司派遣到a公司担任文书职务,她很快就适应了岗位要求。但工作后不久,王女士就产生了郁闷感,在a公司她总是“低人一头”,工作再出色,她的工资、奖金水平一直是公司最低的,不到相同工种的正式员工薪水的一半,而且a公司平时的职工福利,如旅游、休假等也从来没有她的份。由于她是劳务派遣工,还常常受到上司和同事不同程度的'歧视。
依据一份“劳务协议”的一般民事合同关系,这不是《劳动法》可以调整的,故仲裁庭与人民法院据此做出不利于王女士的裁决和判决。
劳务派遣中同等劳动不同等待遇是比较常见的问题,现行《劳动法》对此却无相应的规定,但《苏州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却做了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由劳务派遣企业按月足额发放。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实际用人单位同岗位职工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除依法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税费外,不得以收取管理费、劳务税和其他经营税费等名义克扣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规定给予劳务派遣人员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工从法律上说是完全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一切劳动权利,受到《劳动法》的保障。劳动者在付出同等劳动后,不应当受到任何待遇歧视和精神歧视。法律对此一定要有特殊规定,否则劳动者难以采用司法途径得以救济。
案例5 劳务工也该有加班费
【案例】林先生作为劳务派遣工被派到本市一家从事物业管理的b公司担任办公大楼的保安。半年后,林先生向b公司要求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但被拒绝,理由是《劳动法》上的加班工资应当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b公司只依照双方的《劳务合同》的约定,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义务。无奈中的林先生只得将自己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和b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
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但是究竟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还是b公司履行支付的法定义务呢?仲裁庭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规定,裁决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类似于劳务派遣加班费事先没有约定而产生的争议,在现实生活里还是不少。由于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三方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往往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也造成劳动者维权难度高,处理结果争议大的不利后果。实际上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合二为一的时候和劳动者之间就形成完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了。因此,将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作为共同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有法理根据的,同时,这样做也有利于实践操作。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进行合理的规定,也不利于责任分担的公平与公正,所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是必要的。
案例6 他与实际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后,今年7月3日a公司安排小张负责看门。b县劳务派遣公司承认小张在今年2月20日受伤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同意为小张办理工伤申报手续。但小张认为本人一直为a公司提供劳动,于今年6月9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a公司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因a公司否认与小张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小张于同年8月15日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诉,诉请确认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结果:依法驳回小张的申诉请求。
【评析】依据《劳动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小张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可以确定与b县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系小张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小张与a公司从未订立过劳动合同,故本委确认小张在今年2月20日受伤时与a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篇二:劳务派遣合作协议通用版(与劳务公司签订)
岗位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合同签篇四
劳务派遣业务是一种新的使用劳动力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获得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专题针对劳务派遣组织主体资格的确认,劳务派遣三方的权利义务,结合相关法规和案例做了解释和说明。
二、名词解释
1. 劳务派遣 是由具有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专业劳务服务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组织社会劳动力从事各种合法劳动,并帮助其获得劳务报酬和基本社会保障。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
2. 劳务派遣企业 是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多样形式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专门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新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三、案例分析
【案例】杨先生由于不满公司在劳务派遣中的超强度、超长时间劳动,将劳务派遣方也就是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诉诸法庭。杨先生原本是北京市某商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该公司在20xx年后出现了大量的富余人员。20xx年5月底,杨先生被派遣到北京市某电器连锁公司工作。原公司仍保留着被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继续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为期两年多的劳务派遣过程中,杨先生的工作并不顺利。该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先后与该公司发生了多次争议,但劳动环境没有丝毫改观。在这种情况下,杨先生申请原公司解决接收公司的这些违法行为,甚至提出回到原公司工作。对于连锁公司的违法行为,原公司并没有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20xx年8月,杨先生不xx遣接收公司上班,原公司又不予另行安排。僵持之下原公司做出除名的决定。
【评析】据查,原公司根本没有劳务派遣资格。在劳务输出过程中,员工都没有与原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北京20xx年就将劳务派遣机构的资格与申请过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方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申请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资格。
而为了保护劳动者,对于三方的权、责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开展劳务派遣活动的机构应与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机构、员工和接受派遣的用人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等等。本案中,原企业在没有派遣资格的情况下派遣员工,并且没有签订派遣协议,是主体不合法,程序不合法,必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案例2 派遣单位双方各应对员工承担什么义务?
【案例】20xx年2月,明子经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w的推荐,到某美国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担任部门主管,与w公司签订了期限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明子每月工资5000元,由代表处按月支付。如代表处通知w公司解聘明子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同时明子又与代表处签订了期限相同的工作合同,约定每月税前工资2万元。
法支付考核奖16700元时,遭到了代表处的拒绝。20xx年12月底明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w公司支付季度考核奖金。w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代表处也按约履行了合同,明子再要求w公司支付该奖金没有依据。
【评析】 派遣单位、受遣单位是劳务派遣关系,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是标准的劳动关系,而受遣单位与员工之间上海认定为特殊劳动关系。法律规定特殊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对员工承担的义务中,有三个方面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其他的权利义务可以由双方来约定,比如工资报酬、保密义务。
至于考核奖,员工与派遣公司没有约定,而代表处有个考核办法,该办法适用于代表处所有员工,如果按该办法规定明子应该得到,那代表处不发是不对的。就考核奖发生争议的,员工应该向代表处要。双方发生争议的也是按劳动争议处理,先去申请仲裁。最后,派遣公司与员工约定如果代表处辞退员工了,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也终止,该条款是不合法的,否则可能导致受遣单位和派遣公司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根据我国法律用人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只是该案例中员工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案例3 员工应对哪个单位承担相应义务?
【评析】专家认为:甲应向a公司履行服务期的义务,因为他是与a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但具体如何履行时并不一定非到a公司去上班,而应该到b公司去上班,因为他的岗位已经约定在b公司。他现在不去b公司就是擅离工作岗位,是旷工的行为。a、b两公司应该与甲进行沟通,协商不成的,应该这样处理:a和b根据双方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b公司向a公司要求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因为约定的员工不来了当然会给b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而a公司可以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要求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比如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了b公司5万元,a公司有权就此向甲进行追偿。
案例4 派遣工、正式工的工资应该不同吗?
【案例】王女士被自己所在劳务公司派遣到a公司担任文书职务,她很快就适应了岗位要求。但工作后不久,王女士就产生了郁闷感,在a公司她总是“低人一头”,工作再出色,她的工资、奖金水平一直是公司最低的,不到相同工种的正式员工薪水的一半,而且a公司平时的职工福利,如旅游、休假等也从来没有她的份。由于她是劳务派遣工,还常常受到上司和同事不同程度的歧视。
依据一份“劳务协议”的一般民事合同关系,这不是《劳动法》可以调整的,故仲裁庭与人民法院据此做出不利于王女士的裁决和判决。
劳务派遣中同等劳动不同等待遇是比较常见的问题,现行《劳动法》对此却无相应的规定,但《苏州市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却做了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由劳务派遣企业按月足额发放。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实际用人单位同岗位职工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除依法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税费外,不得以收取管理费、劳务税和其他经营税费等名义克扣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劳务派遣企业应当按规定给予劳务派遣人员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
劳务派遣工从法律上说是完全意义上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享有一切劳动权利,受到《劳动法》的保障。劳动者在付出同等劳动后,不应当受到任何待遇歧视和精神歧视。法律对此一定要有特殊规定,否则劳动者难以采用司法途径得以救济。
案例5 劳务工也该有加班费
【案例】林先生作为劳务派遣工被派到本市一家从事物业管理的b公司担任办公大楼的保安。半年后,林先生向b公司要求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但被拒绝,理由是《劳动法》上的加班工资应当由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支付,b公司只依照双方的《劳务合同》的约定,没有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律义务。无奈中的林先生只得将自己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和b公司告上仲裁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赔偿金。
动法》规定的加班工资,但是究竟应当由劳务派遣公司还是b公司履行支付的法定义务呢?仲裁庭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规定,裁决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类似于劳务派遣加班费事先没有约定而产生的争议,在现实生活里还是不少。由于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三方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往往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也造成劳动者维权难度高,处理结果争议大的不利后果。实际上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合二为一的时候和劳动者之间就形成完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了。因此,将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作为共同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有法理根据的,同时,这样做也有利于实践操作。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对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的责任进行合理的规定,也不利于责任分担的公平与公正,所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是必要的。
案例6 他与实际工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后,今年7月3日a公司安排小张负责看门。b县劳务派遣公司承认小张在今年2月20日受伤时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同意为小张办理工伤申报手续。但小张认为本人一直为a公司提供劳动,于今年6月9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求a公司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因a公司否认与小张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小张于同年8月15日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诉,诉请确认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结果:依法驳回小张的申诉请求。
【评析】依据《劳动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小张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可以确定与b县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系小张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鉴于小张与a公司从未订立过劳动合同,故本委确认小张在今年2月20日受伤时与a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篇二:劳务派遣合作协议通用版(与劳务公司签订)
岗位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合同签篇五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就乙方向甲方派遣船员服务于甲方“_______”轮事宜,经友好协商,一致确认按下列条款履行本合同。
(一)乙方派遣的船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交通运输部jt20__-93《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标准体检合格。
2、符合stcw78/95公约中关于船员有效证书和安全值班的要求。
3、持有主管当局规定的适合从事远洋运输业务相应的各种有效证件。
4、所有船员均须具备甲方认可的海上任职资历,并能胜任甲方船舶的工作要求。
5、接船船长、轮机长、大副、电机员必须具有新造散货船接船经验,其他重要职务船员(水手长、机匠长以上)原则上应具有同样经验。必须保证至少两名驾驶员持有效gmdss操作员证书。机匠或水手中至少保证有一名持有效焊工证且能熟练操作的兼职铜匠。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保证所有与派遣船员任职有关的证书有效、齐全、真实、合法。
(三)甲方将实施相对固定的船员板块管理。甲、乙双方共同研究确定板块内船员,已确定人员原则上只在板块内进行调换。
(四)甲方应与船员及时签署雇佣协议,乙方派遣船员的派遣期限具体根据甲方与船员之间的雇佣协议确定。
(一)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船舶主要技术资料,并确保该船已经有权检验机构及相关主管机构认定处于正常适航状态,悬挂国旗。
(二)甲方要对船员进行培训。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计划,分期分批派员到船,尽快熟悉本船的技术特点,按照计划完成接船任务。
(三)乙方派到甲方船上任职的船长或大副须有经过《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培训的证书和相关记录。且在甲方船上任职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船舶保安计划等相关规定管理船舶、人员及货物等。
(四)乙方所派船员应按甲方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和维护,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委托公司报告并报送甲方。甲方应为乙方所派船员在船只开展维修保养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乙方应按双方商定的现有在船和后备船员作为甲方接受乙方派遣船员的基础。在船船员职务提升,需凭船舶推荐信,经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同意后可接任高一级职务。上述船员需调整时,经双方协商,由甲方在乙方船员中挑选合适船员作替补。若乙方因特殊情况需适当调整板块骨干船员,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二)船员调配程序采取填表预配和审核的办法。乙方至少提前______个工作日将预派的和预公休的船员名单报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审核,若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提出调整意见,乙方应根据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的建议及时调整配员,并经甲方同意。
(三)船员应按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要求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在国内港口(不含港、澳、台地区)上船交接班,避免发生因调配疏忽造成船员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班。若因船期发生变化或改靠它港,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指示船员返家或留驻某地待命或赶赴其他港上船,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标准按甲方规定执行。
(四)船舶增减人员或定编发生变化需经甲方同意。若船员漏船,乙方应尽快补员,以确保正常营运。
(五)船员在船只服务期内,因病、伤、残、亡等原因需要更换时,须经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同意并改派与合同签订时双方确认的同等素质船员,所发生更换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一)船员派出前的管理教育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加强对船员派出前的教育及派出后的跟踪管理。对抵国内港口的甲方船舶,乙方应适当派员上船了解情况,及时处理船员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船员的思想工作。
(二)乙方船员在船只服务期内应被视为甲方雇员,在船应服从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管理,严格执行甲方建立的安全检查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消极怠工或拒绝工作,影响正常营运。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有权派员上船检查船员在安全生产、维修保养及遵纪守法等各方面的工作。有权按其体系文件规定对船员的职责履行情况、业务技术能力等进行检查、考核和跟踪指导。
(三)乙方船员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船员如有违纪违规者,甲方或船长应提出事实根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后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及时磋商寻求一致的调整解决办法。
(四)乙方船员因走私倒卖、吸毒、贩毒、赌博等及其他违反港口法规而被罚款,责任和费用均由船员本人负责。
(五)甲乙双方赋予船舶领导充分的船员管理权限,支持其工作。船舶领导应以身作则、认真负责、大胆管理、监督落实船员的岗位职责,不得放弃管理责任。
(六)甲乙双方应加强联系,交换意见,及时通报船舶动态和船员管理情况,全面了解船员思想情况,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船员管理工作。
(一)乙方船员在船只服务期内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棉衣、雨衣、雨鞋、工作手套等均由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负责发放。劳保用品的使用管理应遵守其有关规定。
(二)乙方船员在船只服务期内,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应负责为乙方船员向保险机构投保。
(三)乙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发生伤、病、残、亡,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负责向保险机构索赔。从保险机构得到的伤、亡赔偿金(包括事故处理费及相关善后处理费用),需扣除甲方代垫的相关费用。如乙方船员所得理赔额高于现行有效的中国及事故发生地国家相关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理赔标准,则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不再承担经济及社会责任。
如船舶即将进入或已经进入保险人规定的战争或战争危险区域、高危传染病疫区时,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应为船员投保特别险,并应尽快通知乙方和船员,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教育和说服船员服从调度。
(一)若因不可抗力而提前终止合同,甲方或甲方委托公司有责任协助乙方将船员安全遣返。
(二)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解约的,应提前_______月书面告知另一方。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应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_______年。期满前_______月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合同的,合同期再自动顺延_______年,以此类推。
(二)派遣费用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配员情况另行商定并自首批船员登船之日起计算。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修改或补充的条款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即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签章):
代表(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
代表(签字):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岗位招聘劳务派遣人员合同签篇六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址: 电话: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派遣人员与提供派遣服务等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被派遣人员的数量、岗位、派遣期限
1.乙方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根据甲方需求向甲方派遣员工,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员工工作。被派遣员工与甲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根据甲方需求,乙方派遣符合甲方用工条件的 名员工(如有增减按实际人数为准)到甲方从事 等工作,派遣期限 年。
3.在本协议签定之前,被派遣员工曾经与甲方发生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等相关责任,由甲方按规定办理和支付。乙方只承担与被派遣员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责任。
1.在被派遣员工上岗前,乙方应告知被派遣员工其薪资结构或薪酬制度。
2.甲方可根据被派遣员工岗位变动变更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
3.甲方可根据经营效益和被派遣员工的技能增长情况增加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
4.甲方可直接或通过乙方转付的方式按月向被派遣员工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等。
5.甲方支付于乙方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6.甲方于每月 日前按时将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款转账给乙方,逢节假日或双休日顺延。乙方在收到甲方为乙方被派遣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款项后,需在五个工作日内扣除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余款打入被派遣员工的个人银行工资卡帐户中。
三、被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工伤事故处理
1.社会保险
(1)乙方应按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标准按月为被派遣劳动者缴交社会保险,企业承担五险比例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按上述社保缴交基数从被派遣员工每月劳动报酬中按社会保险规定标准代扣个人应缴纳部分。
(3)各项保险的基数如遇政府政策性调整甲方应按相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如需补交的按规定标准补交。
(4)为了使被派遣员工能够及时享受社保待遇,本协议一经签订,甲方应提供所接收被派遣员工的花名册清单(含身份证号码)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按各项社保缴交基数足额向乙方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由乙方在收到社保费用后按照社保和地税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社保参保的申报、缴费手续。在社保参保手续办妥之前以及因甲方不及时或不完全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导致被派遣员工不能享受相关社保待遇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和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已缴纳生效险种的理赔责任。
2.福利待遇
(1)被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享有与工作岗位内容相关的福利待遇。
(2)被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伤亡待遇,由甲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被派遣人员患职业病、因工伤亡及计划生育待遇由甲方按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
3.工伤事故处理
被派遣员工在甲方单位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由甲方单位负责及时将受伤的被派遣员工送往医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先行垫付。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派员协助甲方处理善后工作,并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向乙方提供工伤经过书面报告,由乙方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在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之后,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办理;超过工伤保险机构理赔范围的,依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甲方承担。如本协议到期终止,本协议对该条款的约定仍具有法律溯及力。甲方应对因工伤残人员、因工死亡家属履行至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待遇结束止。
4.乙方为被派遣员工中属于退休返聘、超出劳动年龄的人员办理商业保险的意外伤害和因疾病住院险种的参保手续,其费用由甲方承担。被派遣员工发生医疗后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向商业保险公司办理申报理赔。
四、被派遣员工的培训和用工管理
1.培训
(1)被派遣员工上岗前由甲方组织培训学习或委托乙方培训,合格后被派遣员工正式上岗。培训内容包括与岗位相关的应知应会安全教育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2)甲方为提高被派遣员工技能而出资选送培训的,由甲方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培训与服务协议,同时将协议复印一份给乙方备案。
2.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应为被派遣员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劳动防护用品。
3.违反规章制度的责任
被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和履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以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乙方有义务督促被派遣员工履行上述义务。被派遣员工因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履行职责或因泄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被派遣员工的法律责任。甲方可将此情况书面告知乙方,乙方配合甲方共同追究被派遣员工的经济赔偿责任。
4.岗位变更和退工
(1)甲方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被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变更被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以及劳动合同内容约定的其他事项。
(2)甲方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需辞退被派遣员工的,应提前三十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的前提下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退工理由和日期。退工单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被派遣员工,一份交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开具的退工通知单后,应予以接收并负责办理解聘手续。
(3)被派遣员工个人提出辞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并附被派遣员工的辞职申请)告知乙方,由乙方办理有关解聘等手续。如甲方需被派遣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由甲方与被派遣员工直接订立保密协议供被派遣员工遵守履行。
(4)因甲方没有及时书面告知乙方退工事宜的,或甲方退工事由不成立的(由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认定),由此造成乙方需向被派遣员工支付的工资、社保费用以及依法需对被派遣员工支付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五、费用的结算
1.甲方按时(每月 号前)向乙方提供当月被派遣员工的劳动报酬分解表及增减员表(电子邮件或传真),并将各项费用划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在收到各项费用和劳动报酬分解表后五个工作日内须向甲方出具各项费用的正式票据。费用未到乙方账户,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如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无法缴交,发票无法开具,工资无法及时发放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 元/月/人。
六、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被派遣员工的休息休假制度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2)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被派遣员工享有与甲方员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对被派遣员工实行与其同类岗位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并根据甲方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对被派遣员工的管理规定与办法,书面告知被派遣员工,同时提供乙方一份备案。
(3)定期组织对被派遣员工进行思想、生产技术、安全等方面的培训和教育,以适应甲方生产工作需要。
(4)在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和本协议依法约定条款的情形下,对被派遣员工有退工权,并按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向乙方支付退工的补偿金或赔偿金。
(5)若因甲方存在《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导致被派遣员工向乙方主张连带赔偿责任的,则由甲方承担全部的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
(6)配合乙方做好被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工作。
(7)被派遣员工在甲方单位服务期间,被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或遭受第三人侵害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乙方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8)为保障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乙方委托甲方组建工会组织并同意被派遣员工参加甲方的工会组织。
(9)被派遣员工人数及工资相对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甲方在协议期内每年3月31号前将前一征缴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汇入乙方帐户,由乙方汇总缴交。若甲方要求被派遣员工与甲方员工一并计算汇总由甲方缴交的,甲方向乙方提供缴交凭证和花名册。
2.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负责建立、解除与被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
(2)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被派遣员工的合法聘用手续。
(3)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纳被派遣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4)教育被派遣员工遵纪守法、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严守甲方商业秘密,努力工作。
(6)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国家、省、市劳动保障方面的新政策规定,协助甲方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
(7)在每月收到甲方支付的被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后,应按协议约定时间按时足额发放被派遣员工当月劳动报酬。
七、协议期限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即生效。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如遇特殊情形需变更或解除的,一方需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八、违约责任和本协议争议处
1.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信守。
2.由于一方原因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问题,从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方应根据另一方经济损失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裁决。
(2)依法向协议签约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变更或补充协议,变更或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共四页,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福州市(乙方住所地)签订。
十二、此协议甲方已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
其他附约:
1.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全文都具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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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福州市城北支行
甲方: 乙方:福建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办人: 承办人:
电 话: 电 话:
财务联系人: 财务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